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制订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蕉华和梅西管理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直属分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资源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仅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交易业务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实施地价备案制度;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要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参与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保地质勘查和参与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成果质量审查和地图编制;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内设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职能:
(一)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或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的重要文件和材料;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综合调研、政务信息、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鉴、方志的编撰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综治、保卫、保密、外事、接待、车辆管理、水电管理、资产管理、用印管理、基本建设、办公用品的购置维修;负责或协助制订各种内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机关财务,拟订财务财物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结算;做好各种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 人事科(与纪检组、监察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福利、保险、计划生育、职工教育和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做好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蕉华、梅西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正、副职任免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监察、纪检及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对各县(市)和直属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职务评聘。


(三) 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审核补充耕地方案,新增耕地验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耕地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四) 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租等交易业务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拟订、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础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核报地价评估机构资质,对地价评估结果组织检查验收并备案登记;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


(五) 地籍管理科(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调查、统计土地资源;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国土资源统计;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 测绘管理科
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审核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地图的标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测绘纠纷仲裁;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


(七) 执法监察科
负责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拟订土地和矿产执法监督、违法案件查处有关规定;负责综合或审核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信访工作,受理和查处土地、矿产信访案件;负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对土地规划、农地转让、土地征用、土地资源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批土、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


(八)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依法进行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发证、延续、变更、注销、吊销的审批或审查;承担对采矿权转让的预审登记工作;审批地下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开采方案;组织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石矿、粘土的开采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全市矿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地质勘查初审登记和探矿权转让预审登记有关工作;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对简测地质储量报告进行认定;审批矿产储量的报销和转出;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和实施监督管理。